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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死6伤客车与半挂车相撞,司机被起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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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年3月6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河南省太康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4月27日7时1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盐洛高速公路许昌至登封方向行驶至公里+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吉某某驾驶的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C****超临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相撞后着火,造成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范某某受伤、乘车人刘某丁死亡、乘车人赵某甲、刘某乙、闫某某、刘某甲、赵某乙受伤。

经鉴定,刘某丁符合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闫某某脑挫裂伤、多发肋骨骨折、多发骨盆骨折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胸腔积血、积气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赵某乙多发肋骨骨折、左下肢多发骨折伤情程度评价为轻伤一级;颈6椎体骨折、右侧血气胸伤情程度评价为轻伤二级。刘某甲硬膜下血肿、双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左侧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及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腔积液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郑少高速大队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吉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丁、赵某甲、刘某乙、闫某某、刘某甲、赵某乙、路产无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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